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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88號
原      告  蕭妤珊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
複代理人    郭鈞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皓軒  律師
被      告  盛維安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辜文旭
被      告  蔡富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