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88號
原 告 蕭妤珊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
複代理人 郭鈞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皓軒 律師
被 告 盛維安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辜文旭
被 告 蔡富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