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3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 告 董澄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52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95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