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被 告 卓學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主張被告為本件之肇事人,然被告於警詢時稱其非肇事之人,車輛是越南籍移工阮文達所駕駛,為確保當事人之權益,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