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黃繼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雅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