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豪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民陽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崇麟間因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739號給付扣押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達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