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37號
原 告 陳雅惠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洪彩瑛
一、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50元,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應予補繳。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項之裁判費3,450元,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