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65號
上 訴 人 李政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954元,應徵上訴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