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上 訴 人 陳明鈺
被 上 訴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清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但得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