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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住○○市○○區○○○路000號6樓
      林銘章  住同上
被   告 饒烈鈞  住○○市○○區○○○路000號21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401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256元,及其中新臺幣212,792元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卷內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