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06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舒文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舒文娟之遺產範圍內,於民國給付原告新臺幣4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舒文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舒文娟之遺產範圍內,如以新臺幣4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舒文娟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264萬元,貸款期間自110年4月13日起至132年4月13日止,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計百分之1.01計算利息,利息全數掛帳,如未依約還本付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舒文娟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由法院選任被告為舒文娟之遺產管理人,原告因此依消費借貸契約與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於舒文娟死後擔任遺產管理人,對舒文娟生前債務無從得知,請原告就舒文娟所欠債務負舉證之責;又對被繼承人舒文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期限至115年9月15日屆滿,依民法第1181條之規定,被告僅得自管理舒文娟之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之公示催告期滿後,始得清償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被告無從於期限屆滿前給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樂活養老貸款契約、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帳務明細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應堪採信。是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契約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舒文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4萬元,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次按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81條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記載「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蓋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等語,由此可知遺產管理人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內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係因於該催告期間屆滿前,無從知悉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存在,基於公平受償原則,以公示催告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是民法第1181條並非限制債權人行使權利。查舒文娟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被告於114年6月30日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舒文娟之遺產管理人,於114年9月15日經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公告,命舒文娟之債權人於該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1年內向被告報明其債權,公示催告期間將於115年9月15日屆滿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就本勝訴之判決,應自公示催告屆滿日115年9月15日後,始得向舒文娟之遺產主張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數額之金額。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舒文娟之遺產範圍內,如以相當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