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144號
原 告 永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政
訴訟代理人 黃德鵬
被 告 東興寧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錦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與被告訂立東興寧境事務管理委任契約,委任期間自114年6月1日7時起至 115年5月31日24時止,每月服務費新台幣(下同)4萬元,嗣兩造於114年6月20日共同增訂臨時勤務合約書,約定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試用3個月,每月6萬元,兩造於114年9月30日同意終止合約,而被告僅給付訴外人永軍保全公司服務費,未給付原告114年9月份之服務費100000元,爰依契約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服務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委託管理費與交付之約定:每月費用新台幣4萬元整(營業稅金 5%內含)【如行政院變更營業稅徵收率時,營業稅金額與每月費用金額配合變更】,東興寧境114年度事務管理委任合約書第4條約定有明文;又乙方應提供委託標的建築物執行社區經理(總幹事)配置,除(原合約不變),另增派社區經理(總幹事)1名(8小時),本約簽訂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試用期三個月),增派人員合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東興寧境管理委員會與永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增訂臨時勤務合約書第4條亦有明文;另甲方同意將114年9月1日 起至 114年9月30日止之委託管理服務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正於114年10月5日前一次全額付予乙方,甲方如未履行即屬違約,須賠償乙方一個月服務費。合約終止確認書第2條亦約定有明文。
㈡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東興寧境114年度事務管理委任合約書、東興寧境管理委員會與永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增訂臨時勤務合約書、合約終止確認書各1份、存證信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契約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12月13日(卷第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東興寧境114年度事務管理委任合約書第4條、東興寧境管理委員會與永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增訂臨時勤務合約書第4條、合約終止確認書第2條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10萬元及違約金10萬元及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