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媚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佑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