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98號
原 告 明祥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齊
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36萬163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礎)為何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