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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伯三  
            王東隆  
被      告  趙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114年3月26日起即因另案收押在法務部○○○○○○○○,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為保障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