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698號
原 告 陳賢忠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警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汪以庭律師
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卓翠雲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黃曉薇律師
追加被告 賴徐彩雲
監 護 人 賴宥豪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本件仍需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原告應在上開時間前㈠向本院提出被告警聯公司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即舊手寫登記謄本)過院,㈡另配合本院再次囑託測量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預納補充測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