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里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間給付維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