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12號
原 告 莊晋
被 告 浚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祝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被告114年4月11日答辯狀所載,被告抗辯原告係惡意取得票據,並已另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該署114年度偵字第17934號案件),是此部分尚待釐清。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令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並由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偵案卷宗,以利事實認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