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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721號
原      告  卓育佩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      告  馮一峯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馮一峯(以下逕稱馮一峯)為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統聯客運公司)之職業大客車司機,於民國112年2月24日19時58分許駕駛統聯客運303號公車(下稱系爭公車),行經新光/遠百公車專用道往臺中捷運市政府站方向時,未待甫上車之原告抓穩把手即起步行駛,致原告跌倒,後頸部撞擊公車地板,當場受有頭部、右肩、左手、下背挫傷之傷害,後續再經診治有腦震盪症候群、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手部挫傷併中指指骨骨裂、右側腕部挫傷併遠端尺骨橈骨骨折、右側踝部挫傷合併外踝骨裂等傷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第191之2條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85,286元、工作損失21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又原告付費搭乘馮一峯駕駛之公車,與統聯客運公司間成立旅客運送契約,統聯客運公司自應依民法第654條第1項及第227之1條準用同法第193條、第195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5,2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一)統聯客運公司則以:本件事故發生於000年0月00日20時17分許,原告起訴請求是否罹逾時效?又原告遲至同年3月11日始告知跌倒受傷等情,經調閱系爭公車行車紀錄器,原告上車後站立於中門處,馮一峯之駕駛行為並無急煞急停,到站停車起步亦無異常,車輛起始約7秒,因車前方有人往後移動欲刷卡下車,原告因此更換抓握扶手或移位而跌倒,非馮一峯駕駛行為所致;縱使馮一峯有過失且具因果關係,醫療費用部分,原告111年6月10日起即陸續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骨科就診,傷勢應屬舊傷與與本件事故無關;工作損失部分,原告應提出向任職公司請假之證明;精神慰撫金則屬過高;原告如請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應扣除;原告為身體健康權受損,無民法第227之1條準用之情形;本件事故係因原告未緊握扶手而跌倒,為原告之過失,依民法第654條第1項但書,旅客運送人無須負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馮一峯則以:原告當下跌倒或不舒服並未告知,是過了很久之後才來說當天跌倒的狀況,且傷勢均為舊傷,非於系爭公車跌倒所致,且其駕駛行為並無過失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112年2月24日搭乘馮一峯駕駛之系爭公車,行經新光/遠百公車專用道往臺中捷運市政府站方向時跌倒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事故發生時間為112年2月24日20時17分許,原告於114年2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合先敘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民法第184條之一般侵權行為雖應由受害人就不法性、可責性及因果關係為舉證,然同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係將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倒置,轉由加害人就其無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是兩車均為行駛中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其受有損害,係由對方車輛於行進中所造成,並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仍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僅無須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而已。反之,對方如欲免於賠償責任,即應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過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行為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侵權行為;所謂過失者,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準此,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又依民法第191條之2但書「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如駕駛人已就其無故意、過失盡舉證責任者,即可免於賠償責任。本件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搭乘馮一峯所駕駛之系爭公車,未待甫上車之原告抓穩把手即起步行駛,致原告跌倒,受有頭部、右肩、左手、下背挫傷、腦震盪症候群、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手部挫傷併中指指骨骨裂、右側腕部挫傷併遠端尺骨橈骨骨折、右側踝部挫傷合併外踝骨裂等傷害,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經本院勘驗本件事故發生時系爭公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其中檔案名稱「錄製ˍ2023ˍ03ˍ14ˍ16ˍ40ˍ37ˍ633」(下稱甲影像檔案),112年2月24日左下影像顯示時間20:17:15時,系爭公車停靠公車專用道,供乘客上下車。20:17:18時,原告自系爭公車中門上車,刷悠遊卡後,旋即轉身面向前方站立於刷卡機旁。20:17:26時,系爭公車車門關閉。20:17:27時,系爭公車開始行駛。20:17:32原告左腳向左一步,並左右張望。20:17:35-20:17:36時,原告身軀微向右側身,旋即向右後方坐倒中門後第一排座位間之車道。20:17:44時,原告經周圍乘客攙扶起身等情;再依檔案名稱「錄製ˍ2023ˍ03ˍ14ˍ16ˍ33ˍ32ˍ526」(下稱乙影像檔案),螢幕畫面左上角鏡頭拍攝影像,顯示時間20:17:26時,系爭公車駛離公車站。20:17:32時,馮一峯駕車排檔,車輛速度可見稍有減緩。20:17:35時,馮一峯排檔完成系爭公車逐漸加速。20:17:26至20:17:40時,左上畫面中有一頭戴粉色帽子之婦人,自畫面右上角逐漸往前並完成前往司機旁刷卡機刷卡之動作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7、178頁)。是綜合上開影像可知,馮一峯以平緩之速度駛離公車站,系爭公車因換檔稍有減速後再逐漸加速,期間車輛晃動屬一般物理慣性,馮一峯之駕駛行為與一般客運駕駛人在道路上之行車常態無異,並無緊急煞車、左右搖晃等不當駕駛之情;再由甲影像檔案觀之,原告跌倒前左右張望,於側身移動之際跌倒,而同車其他乘客並無人跌倒或踉蹌,甚有乘客於同一時間行走於車輛走道亦無礙等情,堪認原告係因自身未抓緊扶手站穩後移動,不慎跌倒,並非馮一峯有何故意、過失行為所致。
 ⒉承上,被告既已證明馮一峯之駕駛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之2之規定,請求馮一峯賠償損害,即非有據;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證明馮一峯有何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馮一峯賠償損害,難謂有據。準此,統聯客運公司亦無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馮一峯連帶賠償原告損害之可言。 
(四)再按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654條第1項、第27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系爭公車行駛間跌倒受傷,係因自身未緊握扶手並站穩後再移動,業經本院認定如上,顯見原告已先違反自身之保護義務,就自己所受傷害,具有過失責任,依上開民法第654條第1項但書規定,統聯客運公司即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未能證明統聯客運公司有何其他債務不履行情事,其依民法第第277條之1請求統聯客運公司賠償損害,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第191之2條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654條第1項及第227之1條準用第193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95,286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