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美客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