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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美客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