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92號
原 告 銓威一中樂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3,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