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