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822號
原 告 林溢多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蔣永軒
陳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22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被告提出之被證6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所示,原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向警方報案詹琇櫻等人涉有詐欺罪嫌,且該案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復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因本案詹琇櫻申辦匯票及掛失止付之過程,核與常情顯有差異,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避免認事用法違誤,認有調閱參酌上開刑案卷證資料及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