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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德成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相  對  人  張沛淇即張娓莉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7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72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724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724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