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浿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即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