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晉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恩
訴訟代理人 張富閎
張積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慶富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9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