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謝文凱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嘉鴻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一裁判費20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