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鍾惠琴
訴訟代理人 鍾弘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易旺國際有限公司、林家豪、曾御展間消費糾紛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二、提出被告新易旺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林家豪、曾御展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