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下同)10,000元、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各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2人尚應分別各補繳500元,合計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