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文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
被 告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6,630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