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世慶食品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慶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皓鈞
原告與被告華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最新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