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丞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經送修車廠估價回復原狀所需之「零件」與「工資」費用分別列計之證明單據及系爭車輛受損後彩色照片各1份到院;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並將繕本以郵政雙掛號寄送被告(關於被告住居所部分,原告可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再提出送達回執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