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耀慶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