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