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廣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衣庭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7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