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吳春進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