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唐政助
陳芬蘭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豐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唐政助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9,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768元;原告陳芬蘭部分核定為12,340,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