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吉勇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1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