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九龍灣通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雍登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