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陳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雪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973元(含起訴前已生利息1339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