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巨力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吉任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律師
吳誼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囍實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