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台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伶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合作金庫銀行東沙鹿分行NO:A0000000號、金額新臺幣(下同)162,540元之定期存款單,並協同辦理消滅質權,二者之經濟目的應屬同一,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