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柯念儒
一、原告與被告蔡秀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變更者,應提出原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影本,並提出新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狀、以及全部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新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