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賴政超即賴榮德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榮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0154元,及其中9萬8500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原告係於114年5月2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本院收文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102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揭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