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擴張聲明暨補強證據狀,擴張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所有公司及外包人員應立即停止對原告為任何形式的騷擾行為」,係基於原告之人格權受侵害而為之主張,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