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又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8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