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芳
原 告 莊宥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