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劉得廷即朗日牙藝牙醫診所
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00元,應繳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