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一、原告與被告張朝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