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28號
原 告 光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昱光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寧靜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