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20號
原 告 白紹楷
訴訟代理人 張綺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祥房屋有限公司(下稱寶祥公司)、羅聿庠、廖芳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804元(併計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寶祥公司給付之50萬元,合計共806,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